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冠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294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4757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53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日期 | 2018-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志东、肖艳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62576.27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3日为2961.41元;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62576.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二、张志东、肖艳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398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张志东、肖艳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以张志东、肖艳梅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香樟花园G-18号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08050)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张志东、肖艳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2405元,由张志东、肖艳梅、虹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工商银行预交,张志东、肖艳梅、虹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