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冠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294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328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26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日期 | 2017-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大广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73761.37元、逾期罚息(以本金3996252.39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以本金3992532.39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以本金3985572.3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以本金3973764.39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以本金3973761.3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革除已归还利息30000元)。 二、宜兴市大广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34200元。 三、对宜兴市大广远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志敏、刘青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23元减半收取217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62元,由大广远公司、虹亚公司、潘志敏、刘青萍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垫付,大广远公司、虹亚公司、潘志敏、刘青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农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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