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冠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294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广民初字第00897号 |
案号 | (2016)苏0213执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发布日期 | 2016-09-2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利息为1796400元,罚息为199600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及赔偿其律师费20000元。 二、对王志强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强礼品有限公司、沈惠娟、沈惠芬、陈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890元,由王志强、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强礼品有限公司、沈惠娟、沈惠芬、陈刚共同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王志强、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强礼品有限公司、沈惠娟、沈惠芬、陈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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