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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冠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294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0395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5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5-12-10
    已履行 280980元
    未履行 1811060元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悦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水平上上浮50%计算)。 二、宜兴市悦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74200元。 三、宜兴市悦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建伟、徐君、蒋旦对宜兴市悦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17837元由宜兴市悦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虹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建伟、徐君、蒋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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