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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健发轻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荣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847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粤2071执82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日期 2016-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健发轻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AA13120263BEX); 2:被告珠海健发轻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合同(编号:AA13120263BEX)项下的租赁物(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3:被告珠海健发轻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租金及租赁物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计至2015年10月25日的已到期租金为845000元,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按每月63000元计算,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期间按每月52000元计算,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期间按每月15000元计算;其中已到期租金计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租赁物占有使用费自租赁合同解除后计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 4:被告珠海健发轻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的已到期租金和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7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郑泽宗、余一鸣、严荣文、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健发轻纺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6830元(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健发轻纺有限公司、郑泽宗、余一鸣、严荣文、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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