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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远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59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853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8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1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七宝铝业有限公司价款524840.77元,并赔偿损失(以本金524840.7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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