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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远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59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32号
    案号 (2016)粤0803执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6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炜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53989.7元及支付自2015年2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2.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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