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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远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559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79号
    案号 (2015)云新法执字第00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5
    发布日期 2016-12-22
    已履行 61787.85元
    未履行 110062.15元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远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642200元给原告李文佳。  二、被告吴维琳、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清对上述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远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82.8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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