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方远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559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78号 |
案号 | (2015)云新法执字第007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5 |
发布日期 | 2016-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远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6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叶荣华。 二、被告方远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74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叶荣华。 三、被告吴维琳、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清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远平追偿。 四、被告吴维琳对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81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