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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6〕0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鹿山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鹿山分公司厂房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未配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鹿山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3505000925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2016年8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傅东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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