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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007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5民初759号
    案号 (2019)皖1525执恢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至信竹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息377万元,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方业龙自愿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60万元,下剩款由被告方业龙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取得的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折价抵付的华域中央公馆20#楼1802、1803、1902、1903、2002、2003、1504、1604号(建筑面积计797平方米)房屋抵付。 二、上述抵付的房屋,由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方业龙负责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法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19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500元,由被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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