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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樟)市管(市)罚决〔2017〕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足金红宝石耳饰(商标:金龙珠宝)该批产品; 二、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计4429元全部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足金佑生金吊坠(商标:金龙珠宝)该批产品。 二、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9429元全部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5
    决定机关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关冬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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