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河市监罚〔2019〕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5 |
决定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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