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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永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304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4730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65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559089.79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100元。     三、被告黄纯、林柳惠在726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福建金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在22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福建永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365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对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1幢、2幢、3幢房产在278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黄纯、林柳惠、福建金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福建永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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