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永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5304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524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7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9 |
发布日期 | 2015-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2日为人民币654537.21元,自2015年7月3日起自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54%计算);二、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人民币278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以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1幢、2幢、3幢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0201406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黄纯、林柳惠在人民币7260万元的最高限额对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福建金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福建永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365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福安新永隆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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