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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白山地税稽罚〔2017〕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税收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地税稽罚〔2017〕12号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681125748696R)经我局(所)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15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印花税你公司2014年12月27日销售处置房屋一套,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91.00元2、发票你公司销售处置房屋一套,未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不缴或者少缴的印花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9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2000.00元发票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95.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临江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2
    决定机关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