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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19〕6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1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小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