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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第212018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8
    决定机关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陈庆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