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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环常罚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名称:利安隆科润(浙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文号:衢环常罚字[2021]1号处罚日期:2021年2月18日违法事实:2021年1月12日傍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执法检查,经查,位于你公司南厂区西侧位置,有一雨水管道,内有少量黄色水排出。该雨水管道为你公司南厂区南侧的山体雨水渠,雨水渠主体由水泥涵管构建而成,雨水渠穿越你公司南厂区尾气收集处理设施区域,进入你公司南厂区西侧围墙外的小水溪。该雨水渠在公司南厂区东侧有1个雨水池,在雨水池南侧、南厂区尾气处理设施区域和南厂区西侧围墙内有3个雨水连接井,其中位于尾气处理设施区域的雨水连接井井盖有破洞。通过调查,你公司南厂区尾气处理设施存在渗漏点,有含生产物料冷凝液渗漏,其渗漏液和清理废水通过破损的井盖处流入雨水管道,并随着山体地表水从雨水管道排至外环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决定作出机关: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18
    决定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 毕作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