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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仁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专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239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3民初6237号
    案号 (2017)湘0103执3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8
    发布日期 2018-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乡中和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71900元及利息81552.8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6年10月20日),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蔡菁华、被告陶伟、被告袁帅对被告宁乡中和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蔡菁华、被告陶伟、被告袁帅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宁乡中和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32元,由被告宁乡中和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蔡菁华、陶伟、袁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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