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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仁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专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0000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05240号
    案号 (2016)湘0124执29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8
    发布日期 2017-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借款本金1793707.81元及利息389399.66元(截至2016年4月21日止的借款本息),后段利息按月利率10.25‰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虢伟、张丽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04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负担5374元,被告贺福平、胡迎华、张叔元、王志伟共同负担26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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