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10431****99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兵1101民初269号 |
案号 | (2021)兵1101执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兵1101民初269号 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64382905E,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区东工业区维一路以南、经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明,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313470994F,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241号平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兵,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5月9日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水泥100 000吨,总金额45 000 000元,一方违约,按合同交易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对账后确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 4 271 373.7元,违约金702 213.8元(自2018年10月31日次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尚欠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4 271 373.7元,利息702 213.8元,合计4 740 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210 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950 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950 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950 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950 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730 000元,若任意一笔逾期,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3 29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高豫 二〇二〇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魏松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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