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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蓝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8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11560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8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蓝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编号为HHZL-2017-ZZ-0002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2018)沪0115民初11560号民事判决书附件《租赁物清单》】;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蓝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4,314,444.38元、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的违约金180,129.63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以第八期至第十六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蓝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损失88,317.30元; 4.依法处置上述第一项中所述租赁物,将处置款项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蓝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项的付款义务;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志刚、徐宁对被执行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蓝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州焕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为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 7.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本案执行费用由全部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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