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50079****13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最高法民再313号 |
案号 | (2020)鄂0592执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葛洲坝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四份《补充合同》自2018年6月26日解除; 三、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的租金(季度租金标准为3311418.42元),逾期支付租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21050元的标准向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补偿款; 五、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6个月租金损失(计算标准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的租金,其中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季度租金标准为3311418.42元,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季度租金标准为3357785.67元); 六、驳回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801元,由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4661元,由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09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40元,由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3728元,由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负担87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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