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卫公罚〔2021〕1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文号:杭上卫公罚〔2021〕1005号被处罚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021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悦府小区的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室内游泳池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对大池泳池水(A、B、C)、小池泳池水D及浸脚池池水E进行采样监测,委托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7月26日,据浙江申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浙(申)检字GG20210228号显示,所采的大池泳池水(A、B、C)游离性余氯均为20.0mg/L,小池泳池水D游离性余氯为16mg/L,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为40mg/L,检验结果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人工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0.3~1.0mg/L,浸脚池游离性余氯5~10mg/L)。2021年7月2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2.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2、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1.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人工游泳场所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裁量幅度为“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你单位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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