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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日15时00分,当事人在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737号悦府从事物业服务业,其在该处悦府小区设置一处生活垃圾集置点,现场有灰色其他垃圾桶2只和绿色易腐垃圾桶3只,其中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菜叶、鸡蛋壳、废弃纸片、废塑料袋、标签纸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废弃纸片、废塑料袋、标签纸属于其他垃圾,应当投放在灰色其他垃圾桶内;另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纸杯、玉米芯等不同类型生活垃圾,玉米芯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易腐垃圾桶,未按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投放。当事人作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起到对单位和个人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2021年6月3日执法队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