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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20]016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4日,我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滨江区钱塘山水小区聘用无保安证的孙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我所民警依法开具责令整改书责令该公司在2020年9月4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10月26日16时,我所民警在滨江区钱塘山水小区日常检查中再次发现,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责令整改后在滨江区钱塘山水小区仍聘用无保安证的孙某从事保安服务工作。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招用不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高新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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