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市华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94407-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57号 |
| 案号 | (2018)皖1802执189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欠款123263.54元; 二、被告宣城市华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张丽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有权对张丽名下的皖PP6876号车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负担912元,被告张丽、宣城市华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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