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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自然资规罚〔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77平方米土地(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道路);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37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688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2
    决定机关 无锡市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