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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7****84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4917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6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何瑾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7955.95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何瑾支付2019年和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6257.21元;三、驳回原告何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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