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5月11日东辽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转办东辽中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远程油气站检验报告,编号为:HG210310062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该样品不合格”。该批次车用柴油(-35#)是当事人在长春市宝利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吨,购货款为5500元,有进货发票。以5.31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款为:6472.89元(一吨≈1219升),获利972.8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成品油的违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12945.78元2、没收违法所得:972.8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5 |
决定机关 |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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