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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天合金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255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02民初1564号
    案号 (2017)豫1702执18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牛云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丽华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按月利率16‰计算。 二、被告驻马店市天合金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牛云朝、驻马店市天合金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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