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科智王(泰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MA****H18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3民初1485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6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大连承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智王(泰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PVCZKZW20201026);二、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中科智王(泰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尚需返还原告大连承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48904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20000元,以上合计2709040元,此款被告保证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510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余款1699040元被告保证于2021年6月30日前清偿完毕;三、若被告中科智王(泰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以剩余全部未履行4部分直接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于2020年10月26日所签订的《销售合同》相关事宜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完毕,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7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给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加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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