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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MA****GX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8255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29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峰实业集团中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6 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的66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2元,由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原告重庆嘉峰实业集团中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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