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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MA****GX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7516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2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款189 177元; 二、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89 1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计2142元,由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2元,由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此款已由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42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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