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MA****GX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7513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2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9 600元; 二、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以69 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1.8%向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计1142元,由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重庆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142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