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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3MA****GX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6015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大江东龙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旭来商贸有限公司86 220.3元及以尚欠的86 220.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4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旭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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