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公(钱)行罚决字[2017]159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6日下午,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劳动村的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盐酸、硫酸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经调查,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朱伟对自己企业未如实记录盐酸、硫酸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5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钱清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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