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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伊区税罚〔2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月2日对2018-04-01至2018-04-30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税种进行申报,你未按期改正,逾期230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建议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伊州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瞿丽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