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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振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00022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一中民(商)初字第09462号
    案号 (2016)京01执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379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日期 2016-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五千一百四十九万八千元及利息(以五千一百四十九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一万零四百零五元,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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