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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应急罚〔202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贰拾捌万元整(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濮阳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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