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K环罚〔202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调阅焦炉烟囱处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2020年4月份以来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期超标,二氧化硫最大超标约十余倍。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8 |
决定机关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崔云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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