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2231****0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民终1107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14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经各方确认:截止2020年10月19日,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欠付梁书成工程款2117214.52元及利息1486065元。 二、具体还款时间及数额: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分8次将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和利息支付完毕,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梁书成支付435658元(含一审受理费30643元、二审受理费5015元,开户名:梁书成,银行卡号:623059112302772381,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叶县龚店支行),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57611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457611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457611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457611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457611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57611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457611元。 三、如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确定的任一还款时间及数额及时还款,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自愿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9.9%计付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梁书成有权依据本条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如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梁书成、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上诉请求。 六、梁书成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0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承担。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七、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58元,由梁书成负担13015元,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06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4元,减半收取5142元,由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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