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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永)市监(计)罚决〔2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其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不足称定量御味鲜南昌米粉的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44.64元。合计10144.64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9
    决定机关 永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高淑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