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永)市监(计)罚决〔20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其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不足称定量御味鲜南昌米粉的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44.64元。合计10144.64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9 |
决定机关 | 永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高淑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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