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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748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6723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1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5)第17102015103663号《社团贷款借款合同》所涉欠息43983.34元、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6)第17102016687559号《社团贷款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19年6月18日的利息267318.06元及后续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750005‰,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5)第17102015103663号《社团贷款借款合同》所涉欠息615766.66元、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6)第17102016687559号《社团贷款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截至2019年6月18日的利息3742452.98元及后续利息(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750005‰,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强、林学军、张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1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9909元,由被告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克强、林学军、张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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