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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748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1民初2050号
    案号 (2020)冀1121执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1708288.4元,以后顺延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三、被告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025元,由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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