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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2****4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11民初4638号
    案号 (2022)辽0111执恢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4
    发布日期 2022-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市电力东山肉禽加工厂人民币154134.9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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