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德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841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民初352号 |
案号 | (2018)辽02执5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案涉四份《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共计33,498,193.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6月19日欠息1,797,619.72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四份《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标准计付罚息、复利); 二、被告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2万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栾文治、高秀丽提供抵押的房产即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3区1号1单元1跃3层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1114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财产即位于辽宁新民市经济开发区、权证号为新民国用(2009)第D1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新民市东营北一路10-1号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101812012000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王德宽、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德宽、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24,280元,由被告大连庄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栾文治、高秀丽、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德宽、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