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469****3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执203-1 |
案号 | (2019)豫04执恢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平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02992.35万元、利息5813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4% 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陈龙飞、吕小溪、黄忠丰、陈荣跃、郑永钊、代华宾、郑柳爱、孙向斌、鲍才林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平顶山市神马大道南侧飞宇汽贸城1号楼配楼1-4层、2#楼1-3层商铺、3#楼1-3层商铺、6#楼1-3层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叶房其字第00122号;他项权利证号:叶房他证叶房他字第02179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13元,由河南平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河南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陈龙飞、吕小溪、黄忠丰、陈荣跃、郑永钊、代华宾、郑柳爱、孙向斌、鲍才林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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