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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69****3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民初14号
    案号 (2018)豫04执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9-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2018年1月31日7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对应利息988618.64元、借款本金1.4亿元及对应利息12040024.42元,以上两笔借款本息共计164528643.06元。 2018年9月30日前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借款本金1150万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988618.64元及按照年利率8.085%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三期偿还,第一期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6000万元本金;第二期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6000万元本金;第三期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剩余欠款本息。 案件受理费864443元7减半收取43222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陈荣跃、代华宾、郑永钊、郑柳爱、花艳艳负担。 限公司宝丰支行借款本金1150万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 息988618.64元及按照年利率8.085%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 三、关于1.4亿元借款本息的还款方式:所有款项先本后息7 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三期偿还,第一期于2018年 12月31日之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6000万 元本金;第二期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宝丰支行6000万元本金;第三期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剩余欠款本息。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就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为本协议第一项中相关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物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丰县长安大道西段南侧的两宗土地〔固有土地使用证号:宝土国用(2014)第01006号、宝土国用(2015)第150101号〕;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丰县长安大道西段南侧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1#生产车间(房屋所有权证号:宝房权证宝丰字第15001902号)、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M生产车间(房屋所有权证号:宝房权证宝丰字第 15001903号);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孟庄镇双湖大道北侧、豫丰路西侧的土地〔固有土地使用证号:新土国用(2014)第092号〕在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全部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陈荣跃、代华宾、郑永钊、郑 柳爱、花艳艳对本协议第一项包含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若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项、 第二项约定偿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余下借款全部到期,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有权就所有剩余债权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陈荣跃、代华宾、郑永钊、郑柳爱、花艳艳如不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有权依据调解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 七、案件受理费864443元7减半收取432221.5元,保全费 5000元,均由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陈荣跃、代华宾、郑永钊、郑柳爱、花艳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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